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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面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 新闻
  • 2022-12-31
  • 2250
  • 更新:2022-12-31 15: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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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中国证券报

  全国人大12月30日晚间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拟作四方面修改,包括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完善公司治理,完善董事责任规定,强化上市公司治理。二审稿还提出,公司可以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

  专家认为,此次公司法修订,有助于解决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则有利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下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此外,二审稿提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为独董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打下了基础。

  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据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强化股东责任方面,二审稿提出,明确失权股权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缴纳相应出资。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便是引入股东失权制度。该制度以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为目的,以失权股份的流通转让为手段,使公司掌握了回收未按期缴纳股份的主动权,保障了公司资本的充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表示。

  完善董事责任规定

  在公司法修订期间,董事责任的再完善备受关注。

  完善董事责任规定方面,二审稿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表示,在过往的案例中,除了证券虚假陈述以外,公司运行实践中也存在不少董事、高管亲自或者指使、纵容公司从事一些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其实是在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过错推定责任以外,针对更大范围内董事、高管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超越自身职权,单独或者与公司合谋而给公司以外的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一种赔偿责任设定,是立法者针对我国公司结构的运行现状与“权利-义务”结构相对失衡的一种立法应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分析,一审稿中此处规定董事和高管承担连带责任,本次根据学者建议,未强调责任的连带性质,便于法院根据个案中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中的具体判断,可以判定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比例责任、补充责任、限额责任等多种性质的责任。

  完善公司治理

  二审稿拟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李建伟表示,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二审稿十分关注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类型的适配,在多处都以公司组织规模为依据,给予公司以不同类型的机构设置方式,充分考虑到了不同规模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增加多元化的制度供给。最典型的即如授予了公司自主选择单层制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迎合了董事会角色趋向于监督的全球趋势,尝试解决现实中监事会权力虚职的现状。除此之外,二审稿对董事会定位与职权设置的完善也体现出了深思熟虑,考虑到了董事会是公司执行机构的不当表述,允许更多的权限由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

  强化上市公司治理

  二审稿拟从四方面强化上市公司治理: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方面,在证监会此前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对审计委员会职责作了强化。

  汤欣表示,审计委员会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中最重要者之一,以立法形式确定其地位、充实其职责既符合A股上市公司的现有治理实践、又符合国际惯例,还因应了草案中对于设置监事(会)“选择制”的方案,具有重要意义。二审稿提出,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

  独立董事制度方面,李建伟指出,本次二审稿提及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简化公司董事类型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两类,避免了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等立法用语的重叠,为独董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打下了基础。

  同济大学教授朱国华表示,对独立董事苛以过高要求不利于发挥董事的才能,一个明确的勤勉标准既能对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有效指引,又能为行政执法树立标尺。应完善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界定,区分独立董事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时的归责原则,并完善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问责标准。为此要进一步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完善独立董事责任的判断标准。

  编辑:郑雅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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