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正文

疫情防控调级:释法与释策同样重要

  • 新闻
  • 2022-12-28
  • 1959
  • 更新:2022-12-28 03:20:23

  本报评论员  栗玉晨

  近三年来,尽管公众关注的焦点更多集中在预防和救治上,但疫情防控本身也是向公众普及《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过程。随着疾病更名和防控调级,疫情防控和释法普法工作更应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这不仅是说明白防控调级的法理依据、深入阐明防控调级合法性的需要,也是坚定依法抗击各类传染病的信心、为更好应对各类传染病打下坚实法律实施民意基础的必然要求。

  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同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这是自2020年1月20日我国开始实施严格的新冠传染病甲类防控措施后,疫情防控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与疫情防控“第九版方案”、优化防控“20条”、“新10条”相比,此次疾病更名和调整防控等级,是对近三年来疫情防控工作的全面总结,是对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的科学理解和把握。

  此次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防控调级,将为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做好防控调级后各项“保健康、防重症”相应措施的释疑,也要重视从法理层面对此次调级主动释惑。只有将释策与释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准确、全面落实防控新目标、新要求,更有利有力依法科学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从释策层面看,关键是讲清楚防控调级的可行性,打消公众的各种疑虑和担心。近段时间,随着各项疫情防控举措的相继优化,各级卫健部门不断从新冠病毒致病性、疫苗接种水平、救治经验积累等方面进行科普,近三年来公众“谈冠色变”的局面已经有所改变。

  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回归“乙类乙管”后,可能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率快速上升的趋势。短时间内新冠病毒感染者大幅增多,将明显增加就医需求,同时医务人员自身感染将导致医疗服务供给减少,部分地区医疗资源不足可能加剧。与此同时,部分公众在调整初期对新冠疫情快速上升可能出现焦虑情绪,担心新冠感染后的健康危害。

  因此,要确保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平稳实施,必须将防控调级的可行性向公众解释清楚。医疗资源提前准备得怎样,分级分类诊疗机制如何运作,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抗病毒药物、抗原检测试剂等供应保障如何……这些在优化防控措施后一度给一些地方带来巨大压力的问题,能否在防控降级后尽可能避免,从而打消公众疑虑,是有关各方都不能忽视的一大挑战。

  从释法层面看,关键要说明白防控调级的法理依据,坚定公众依法抗击各类传染病的信心。近三年来,尽管公众关注的焦点更多集中在预防和救治上,但疫情防控本身也是向公众普及《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过程。如今,随着疾病更名和防控调级,疫情防控和释法普法工作更应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这不仅是深入阐明防控调级合法性的需要,也是为将来更好应对各类传染病打下坚实法律实施民意基础的必然要求。

  为此,不但要向公众讲明白,当一种传染病可能对公民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时,国家对社会生活采取高强度干预措施具备法理依据,而且也要讲清楚,当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减弱,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减轻时,国家动态调整干预措施的强度,保证传染病防控措施因时因势优化调整同样拥有法理依据。不仅要详细介绍我国有哪40种法定传染病,还要告诉公众,分类管理一直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策略,实行动态调整、依法科学管理一直是我国应对传染病的基本原则。

  防控调级是我们走小步、不停步,努力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寻求最适合平衡点的重要关口。要顺利度过流行期,确保平稳转段和社会秩序稳定,各地还要在释策与释法各个环节做更多艰苦细致的工作。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