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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侵权案争议焦点(乔丹侵权案分析)

  • 体育
  •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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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2-12-26 01: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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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为什么能赢美国乔丹

因为在这场起诉之中中国乔丹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因此判决不构成损害肖像权。

2012年2月,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此后,双方开始了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不过,今日的裁决并不意味着双方日后会偃旗息鼓。今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多次乔丹体育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案件进行判决,乔丹体育均败诉。

此外,受到诉讼的影响,早在2011年11月25日就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2011年第263次会议审核,并成功过会的乔丹体育,至今仍未能获得批文。

如今,尽管乔丹体育看似赢得了胜利,但也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体育用品品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企业,福建省百强企业和福建省纳税三十强企业 。

202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乔丹体育败诉。

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中国乔丹体育侵权案终审败诉,大家想说的都有哪些呢?

中国乔丹败诉,一场长达8年的法律之争如今终于告一段落,这是一个逾越国际的商权纠葛问,其结果出来之后影响范围是全方面的。乔丹和中国乔丹的这场诉讼开端于2012年,在这长达8年的时间里,双方就中国乔丹能否侵权展开了争辩。乔丹以为,中国乔丹注册运用的商标会形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次序,并以此申请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而中国乔丹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乔丹的名字是JORDAN,这和中文“乔丹”有很大的区别。而且JORDAN在美国是个普通的姓氏,固然乔丹自己知名度很高,但不能主张一个姓氏的学问产权。

其主要是在国内品牌的开展,以及中国品牌在国际的名誉,乔丹品牌的自身,都有不同的影响。希望能给国内那些蹭外国名字、标识等品牌的企业以警醒,这样的品牌也不是我们想要的,也不会真正走向世界。

关于国内品牌而言,过过去经过模拟山寨,这样的运营形式曾经越来越远,而如今国度愈加维护,维护创新性企业,品牌的开展,关于国内企业将来将会增加更多的生机和发明性。

同时这场官司的纷争也更好的树立了中国品牌在国际上形象,让让世界看到中国关于创新性企业的支持和注重。乔丹这个品牌在申请之初,要说没有借助nba飞人,那根本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在设立之初就存在这个的侵权客观行为了。

而且在消费者层面,抵消费者权益也有进一步的推进作用,在市场中不同的品牌请求还有管理都会愈加的严严谨格。作为中国人希望我们国度产品品牌提升走向世界,但不是侵权等这样的行为。

最后,关于乔丹品牌公司,这次官司的败讼,根本让品牌在市场中根本上跌落谷底,自身消费者对其就曾经有了负面印象,这一次败诉带来的更普遍的关注,在市场上根本全面丧失好感,失去民意的企业将来的开展也将极端困难。

乔丹是耐克旗下的吗

BrandJordan是nike旗下的一个产品线,是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本人自己的品牌。

AIRJORDAN系列球鞋在销量与市场需求方面遥遥领先于其它产品,每年为整个运动鞋行业树立起一个又一个更高的设计、创新与功能标杆。系列产品的核心在于,运动员与技术的完美结合–篮球史上最耀眼的巨星迈克尔·乔丹,以及伴随巨星经历辉煌事业的篮球鞋,突显出他对功能、创新与成就的不懈追求。

而乔丹(中国)则是中国人自己注册的一个品牌,和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和nike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 至于为什么叫乔丹,则是因为乔丹(中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抢注了这个商标,所以他们就一直用了,但是Jordan他们没有抢注,所以他们的英文一直在用QiaoDan,而不是Jordan。就好比目前还有科比牌,艾弗森牌,其实根球星根本没有关系,只不过汉字被福建的鞋厂注册了。

扩展资料: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的一家体育用品企业。从2000年起,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2012年,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乔丹公司列为第三人。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2015年5月,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作出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法民三庭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法再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人瞩目的体坛名人的维权案件。官司的三方再次对簿公堂。主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各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商标争议案做出终局裁定,驳回篮球飞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至此,乔丹的维权之路以在商评委和从中级、高级到最高的三级法院屡战屡输的0比4的成绩画上了句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

对于上述系列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第一,对于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三件案件,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61、9162、916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909、1915、1925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058、052091、052226号商标争议裁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4152827、6020565、6020569号“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第二、对于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七件案件,本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896、1911、1912、1914、1917、1918、192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乔丹(中国体育用品品牌)

"Air Jordan"与国产“乔丹”的商标之战

(一)

有一场案件,对于我国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领域极具代表意义。这场商标案,已被列入我国最高法指导案例,它就是拉锯长达八年的“乔丹案”——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历史上最为出色的篮球运动员之一,是全球著名球星。1985 年,迈克尔.乔丹与耐克联合创立“Air Jordan”运动品牌,深受全球粉丝追捧。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成立于2000,是中国知名的体育用品企业,拥有五千余家专卖店。乔丹体育公司自成立之后,先后申请注册多个与迈克尔.乔丹关系密切的商标,例如:“乔丹”、“QIAODAN”等。

2012年,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损害了自身的姓名权,委托律师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的相关注册商标。

2014年,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申请,认为其主张的姓名权被侵犯的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随后,迈克尔.乔丹起诉至法院,但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历经两次再审,最终支持迈克尔.乔丹,其关键点在于:乔丹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二)

此前,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乔丹体育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31条关于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1、争议商标的“乔丹”二字与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这个姓名存在很大区别,且“乔丹”仅是欧美国家的普通大众姓氏,不能唯一确定的指向迈克尔.乔丹本人,两者不存在对应关系。

2、迈克尔.乔丹及耐克公司对品牌进行宣传时,使用的是“MichaelJordan”或“迈克尔.乔丹”全称,同时加以迈克尔.乔丹扣篮的形象标识特征。

3、乔丹体育公司通过多年的经营,在国内已经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公众不会将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直接联系,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所以该案中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中“不良影响”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注册”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该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主张姓名权保护的,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此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公众所悉知;

2、此名称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对应关系;

3、公众会因此名称联想到该自然人。

而迈克尔.乔丹在全球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我国相关群众看到“乔丹”的称谓时,都联想到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且大众也以“乔丹”来指代迈克尔.乔丹。

因此,“乔丹”二字在无形之中与迈克尔.乔丹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

其次,在2015年对北京的不特定群体开展相关问卷调查,数据表明,68%的被调查者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的联系。而对购买过乔丹体育公司的体育产品的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时,有近94%的消费者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有直接关系。更有消费者认为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或代言人等。

依此上诉的三个条件及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迈克尔·乔丹就 “乔丹”享有姓名权。

(三)

从法律属性上看,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而商标权则属于财权。这两个权利看似牛马不相及,一旦相互产生冲突,我国法律条款当中其实并没有针对性条款可以作出解释。

姓名权属于民事权利。《民法典》规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会公众的姓名、笔名、译名等称号,并造成公众混淆的,依据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根据 《民法典》第1012条及1014条,可以看出,在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时,应事先得到姓名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否则姓名权人在姓名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姓名权制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姓名权保护方面,《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为保护姓名权进一步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并没有明确与姓名权相关的内容,对于相关权利冲突的解决主要依据“不良影响”与“在先权利”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姓名商标纠纷案件时也主要依据该两条款。但由于“不良影响”条款属于兜底条款,并且法律对“在先权利”条款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不够具体明晰,这就直接导致各地法院对这两项条款的理解不尽相同,致使裁判缺乏统一的标准。 

(四)

1900年,德国就在民法典中提出了姓名权这个概念,不过当时姓名权并未受到商业化保护,直到 1956年德国法院在“达尔克”案中,才对姓名权具有商业价值进行肯定。此后,姓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时,德国便采用“统一权利保护模式”。

1903年,美国颁布《隐私法》,当中就提到了姓名权,并将姓名权归入隐私权,对其进行保护。作为美国第一部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在美国得到了普遍的实行。随着经济的发展,美国逐渐形成公开权制度——1953年,公开权的概念产生,公开权制度是美国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基础。

1938年,英国在《英国商标法》第8条指出了商品化权制度,此后,每当姓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英国的法官一般会采用商标化权理论去判决。

至于日本,主要是从源头上对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进行规制。日本允许将姓名注册为商标,但注册商标前的审查制度相当严苛。《日本商标法》规定,只有姓名已经具有极其显著的可识别性,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如果申请注册的姓名商标仅仅由普通的姓或名构成,则不能获得商标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我国的《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有相仿之处。而在“乔丹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迈克尔·乔丹败诉的一个原因是考虑到乔丹体育公司在我国注册并使用已达十余年,虽然该商标的注册有“蹭名气”的不正当目的,但是该商标若是被宣告无效,会给该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市场的经济秩序。而最高院的判决则是更注重保护商标所涉及的姓名权。

中国乔丹赢了还是输了

赢了。

至此,经历三级法院审理,前后历时近8年的乔丹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曾经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中国乔丹体育侵权案终审败诉,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除了判定中国乔丹体育败诉外,当中提到先前一审、二审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皆有错误,乔丹体育需撤除第 25 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乔丹文字与剪影商标。

法院的最终判决,意味着乔丹体育无法再上诉,不得不重新开始品牌之路,尽管商标被撤,但这对于乔丹体育公司的经营影响有限。

当天下午,乔丹体育发布声明:此次判决的(图形+文字)商标系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撤销判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合法使用。

另据证券时报报道,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的商标之争由来已久,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而乔丹体育的品牌形象,也在这个过程中迅速跌落。

很长一段时间里,“山寨”、“抄袭”这样的词汇都被用在乔丹体育身上。

乔丹体育vs飞人乔丹,持续8年的商标之争。

乔丹是人们心中的“篮球之神”,一直被冠以“飞人”的称号,其logo的经典形象来源于,1991年时迈克尔乔丹在芝加哥公牛对阵洛杉矶湖人篮球赛上,完成了一次没有助跑的原地跳跃,并扣篮成功。

乔丹体育,虽然早于1997年注册了商标,但由于乔丹本人并没有足够的商标意识,所以直至2012年发现后,才状告乔丹体育侵权,不过前2次都是以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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